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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91号
现将《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卢展工
二○○四年七月七日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决定对2000年4月17日公布的《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未经省公安厅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设立保安教育培训机构,不得从事保安教育和培训活动。”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订,重新公布。
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
(2000年4月1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第54号令发布 根据2004年7月7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福建省保安服务管理办法〉的决定》进行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保安组织和保安人员的管理,提高保安服务质量,发挥保安组织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作用,规范与保安服务相关的活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保安服务及其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组织为保安服务公司和内部保安组织。
保安服务公司是指专门从事有偿安全防范服务,维护保安服务目标安全,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的特殊性企业。
内部保安组织是指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设立的从事内部守护巡逻等工作的安全防范组织。
本办法所称的保安人员是指被保安组织招用或聘用,依照本办法规定从事保安工作的人员。
第四条 从事保安服务及其相关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依法对从事保安服务及其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实施监督管理和检查指导。
工商、税务、劳动、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公安机关实施对保安服务公司监督管理。
第二章 保安组织的设立
第六条 各市、县(区)可以根据需要,依照本办法的规定设立保安服务公司。
各机关、团体和企业、事业单位确需设立内部保安组织的,